关于第十届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0-22 15:06:00
校内各单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第十届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工作的通知》(教社科厅函〔2025〕12号)要求,现对我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成果范围
本届评奖受理成果范围包括:1.党的创新理论研究阐释;2.马克思主义理论;3.中共党史党建学;4.纪检监察学;5.公安学;6.哲学;7.理论经济学;8.应用经济学;9.法学;10.政治学;11.社会学;12.民族学;13.教育学;14.心理学;15.体育学;16.中国语言文学;17.外国语言文学;18.新闻传播学;19.考古学;20.中国史;21.世界史;22.艺术学;23.管理科学与工程;24.工商管理学;25.农林经济管理;26.公共管理学;27.信息资源管理;28.国家安全学;29.设计学;30.区域国别学。
本届评奖单设“教育科学研究”专区,由原“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受理成果范围与上述“13. 教育学”整合设置,对教育学成果单独组织实施(参见《第十届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教育科学研究”专区工作安排》,附件1)。
二、申报成果资格要求
(一)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
1.参评成果时间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等)、论文、咨询服务报告、普及读物。咨询服务报告类成果以被有关部门采纳时间为准。
2.多卷本研究著作以最后一卷出版的时间为准,在符合上述申报时限的情况下做整体申报。
3.丛书不能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只能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
4.个人学术文集,在本届评奖申报时限内公开出版且首次发表内容不低于50%的,可作为著作类成果申报;多人撰写的论文集只能由论文作者以单篇申报。
5.围绕一个专题、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发表于同一刊物同一标题的系列论文,可作为论文类成果整体申报。但围绕一个专题、发表时标题各不相同的系列论文,不能做整体申报,只能选择其中的单篇论文申报。
6.咨询服务报告类成果,原则上应提交实际应用部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采纳或批示证明以及关于成果效果和社会影响方面的佐证材料。
7.普及读物奖申报成果形式为著作,应提交关于成果效果和社会影响方面的佐证材料,包括图书发行量、书评、相关新闻报道、受众反响等。
8.以少数民族语言公开出版的著作,申报时应有主要章节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翻译;以少数民族语言公开发表的论文,申报时应附有主要内容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摘要。
以外文公开出版的著作,申报时应有主要章节的中文翻译;以外文公开发表的论文,申报时应附有主要内容的中文摘要。
下列成果的申请不予受理:
1.存在政治方向、价值取向、研究导向问题的成果;
2.成果作者违反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师德师风受到惩处的;
3.违反学术规范或者著作权存在争议的成果;
4.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
5.教材和教辅;
6.文学艺术创作类作品。
具体申报资格与要求,详见《第十届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实施办法》(附件2)的有关规定及《第十届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答疑》(附件3)。
(二)“教育科学研究”专区
1.参评成果范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著作、论文、咨询服务报告、普及读物,咨询服务报告类成果被有关部门采纳的时间须在上述范围内。已获上届高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的成果除外。
2.著作类成果形式包含专著、编著、译著(外译中)、工具书、古籍整理等。多卷本研究著作以最后一卷出版的时间为准,在符合上述申报时限的情况下做整体申报。丛书不能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只能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个人学术文集,在本届评奖申报时限内公开出版且首次发表内容不低于50%的,可作为著作类成果申报;多人撰写的论文集只能由论文作者以单篇申报。
3.围绕一个专题、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发表于同一刊物同一标题的系列论文,可作为论文类成果整体申报。但围绕一个专题、发表时标题各不相同的系列论文,不能做整体申报,只能选择其中的单篇论文申报。
4.咨询服务报告类成果被有关部门采纳的时间须在专区申报时限内。原则上应提交实际应用部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采纳或批示证明,以及关于成果效果和社会影响方面的佐证材料。
5.普及读物奖申报成果形式为著作,应提交关于成果效果和社会影响方面的佐证材料,包括图书发行量、书评相关新闻报道、受众反响等。
6.以少数民族语言公开出版的著作,申报时应有主要章节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翻译;以少数民族语言公开发表的论文,申报时应附有主要内容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摘要。以外文公开出版的著作,申报时应有主要章节的中文翻译;以外文公开发表的论文,申报时应附有主要内容的中文摘要。
下列成果的申报不予受理:
1.存在政治方向、价值取向、研究导向问题的成果。
2.成果作者违反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师德师风受到惩处的。
3.违反学术规范或者著作权存在争议的成果。
4.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特别是涉密咨询服务报告类成果。
5.教材和教辅。
6.文学艺术创作类作品。
具体申报资格和要求详见《第十届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教育科学研究”专区评奖工作实施办法》(附件4)和《第十届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教育科学研究”专区申报答疑》(附件5)。
(三)重点支持成果
1.结合国家战略和学科发展需要,重点突出党的创新理论研究阐释,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具有重要文化价值和传承意义的“绝学”、冷门学科、新兴和交叉学科研究,体现继承性民族性、原创性时代性、系统性专业性,有力提升哲学社会科学国际影响力等方面的最新成果。
2.参评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应具有鲜明的先进性、时代性、科学性和创新性,体现党的创新理论研究阐释和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最高水平,重视奖励有组织科研、基础研究以及新兴交叉学科的优秀成果。
3.参评“教育科学研究”专区成果应具有鲜明的先进性、时代性、科学性和创新性,科学解释和准确解答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体现我国教育科学研究的最高水平,重视奖励有组织科研、基础研究以及新兴交叉学科的优秀成果。
(四)奖项申报限项要求
本届评奖的受理成果范围及“教育科学研究”专区不得同时申报,每位申报者只能申报一项成果。
三、奖项设置
1.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
设置著作论文奖、咨询服务报告奖、普及读物奖和青年成果奖。普及读物奖和青年成果奖不分等级,其他奖项分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
2.“教育科学研究”专区
设立著作论文奖、咨询服务报告奖、普及读物奖、青年成果奖。著作论文奖、咨询服务报告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普及读物奖和青年成果奖不分等级。
四、奖项数量
1.本届奖励数量为1500项,其中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1310项、“教育科学研究”专区190项。
2.按照确保质量的要求,允许各学科、各等级奖项有空缺。
五、申报者资格与要求
(一)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
1.申报期间人事关系在我校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均可申报。
2.在我校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的兼职人员,成果发表时署名单位标注我校的,可从我校申报。
3.申报者原则上应是申报成果的第一署名人。合作成果在第一署名人未申报本奖(含“教育科学研究”专区)且征得其他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可由第一署名人以外作出主要贡献的作者申报,但获奖后奖励证书中的排名仍以成果的实际署名顺序为准。合作成果未征得其他作者同意的不能申报。
4.已故作者的成果,系在本届评奖申报时限内首次公开出版、发表的,经法定继承人同意,可以申报。其独立完成的成果,可由作者生前所在单位提请申报;其作为第一署名人的合作成果,可由其他做出主要贡献的作者申报。
5.每位申报者限申报一项成果;合作成果限一人申报,或以课题组名义申报。第一署名人为同一人的多项成果,不得由不同申报者分别申报。
6.青年成果奖申报者成果出版、发表或被采纳时年龄应不超过40周岁,女性申报者可相应放宽2年,不超过42岁。
(二)“教育科学研究”专区
1.申报期间人事关系在我校的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均可申报。
2.在我校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的兼职人员,在没有人事关系异议的情况下,成果发表时署名标注我校的,可从我校申报。兼职申报人员须同时提供人事关系所在学校/单位同意申报函和我校的工作证明。
3.申报者原则上应是申报成果的第一署名人或通讯作者。合作成果在第一署名人和通讯作者未作为申报者申报其他成果且征得其他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可由第一署名人和通讯作者以外作出主要贡献的作者申报,但获奖后奖励证书中的排名仍以成果的实际署名顺序为准。
4.已故作者的成果,系在本届专区评奖申报时限内首次公开出版、发表的,经法定继承人同意,可以申报。其独立完成的成果,可由作者生前所在单位提请申报;其作为第一署名人的合作成果,可由其他作出主要贡献的作者申报。
5.每位申报者限申报一项成果;合作成果限一人申报,或以课题组名义申报。第一署名人为同一人的多项成果,不得由不同申报者分别申报。
6.青年成果奖的成果形式包含著作、论文、咨询服务报告、普及读物,申报者应为成果的第一署名人,并在成果出版、发表或被采纳时年龄不超过40岁(以身份证件为准),女性申报者可相应放宽2年,不超过42岁。
五、我校申报组织要求
(一)申报程序
1.申报人需按照要求填写《第十届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评审表》(附件6,以下简称《申报评审表》)、《第十届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教育科学研究”专区申报评审表》(附件7,以下简称《专区申报评审表》),(请用2025年新版本,以前版本无效),并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表中作者顺序应与成果实际署名顺序一致。
申报人将《申报评审表》、《专区申报评审表》电子版和纸质版提交申报人所在单位,并由单位汇总填写《第十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一览表》(附件8,以下简称《申报一览表》)、《第十届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教育科学研究”专区申报一览表》(附件9,以下简称《专区申报一览表》)。
2.各二级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初审。主要审查内容包括:(1)申报成果是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研究导向;(2)是否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有著作权等方面的争议;(3)申报成果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如涉密是否已经脱密;(4)申报人、申报成果资格是否符合《实施办法》和教育部通知有关规定,申报材料是否真实。
3.各二级单位请于10月27日(周一)17:00前报送纸质版材料,并提交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逾期不予受理。学校将根据申报情况,择期组织专家对申报成果进行评审,根据教育部规定限额确定最终推荐成果,按程序上报教育部。本届评奖以单位集中申报,教育部和科研院均不受理个人申报材料。
4.本届评奖需进行网上申报方式,获得推荐成果的电子版材料、纸质材料由科研院统一进行网络申报和线下报送,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二)校内申报材料及报送要求
1.申报材料类型及装订要求
(1)《申报评审表》/《专区申报评审表》,一式2份,用A4纸双面打(复)印。
(2)申报成果:
著作类、咨询服务报告类、普及类成果报送1份(套)原件,须在封面右上角贴不干胶标签,标明:申报人、所属单位(北京师范大学+二级单位)和所申报的学科范围。
论文类成果2份(可用复印件),包含刊物封面、版权页、目录页及论文全文。
(3)附件证明材料,一式2份;
(4)材料装订要求:
著作类、咨询服务报告类、普及读物类申报成果的各种附件、证明材料,统一装订在《申报评审表》/《专区申报评审表》后;论文类成果按照:《申报评审表》/《专区申报评审表》、成果全文、附件材料的顺序左侧装订。
每位申报人的材料统一装入一个文件袋中,并粘贴《申报评审表》/《专区申报评审表》封面,多卷本著作另附。
(5)上述所有材料的电子版,其中成果全文电子版需为包含封面、版权页、目录页、全文等的完整版PDF文档,附件材料按纸质版顺序合并成一份PDF文档。
2.申报材料报送要求
(1)各二级单位需报送《申报一览表》/《专区申报一览表》一式一份,打印页码,加盖单位公章,多页表格加盖骑缝章(PDF版、Excel版)
(3)各二级单位需出具《单位审核、推荐意见》一式一份,请各单位按照上述审查内容要求,针对本单位申报人、申报成果统一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党委章、单位公章,由党、政领导签字。(纸版、PDF版)
(4)各二级单位申报文件夹以“单位名称-申报数”方式命名,每位申报人的申报材料按照“申报学科范围-申报人姓名”方式命名。顺序与《申报一览表》/《专区申报一览表》一致。
3.申报材料由二级单位汇总、审核后统一提至科研办,不受理个人申报材料。
4.未获推荐成果的所有申报材料一律退还。
5.由学校推荐上报成果的材料报送要求届时将另行通知。
联 系 人:孙巍
联系电话:0756-3683349
电子邮箱:91122005053@bnu.edu.cn
办公地点:木铎楼A301
科研办公室
2025年10月22日
- 附件1 第十届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教育科学研究”专区工作安排.doc
- 附件2 第十届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实施办法.doc
- 附件3 第十届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答疑.doc
- 附件4 第十届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教育科学研究”专区实施办法.doc
- 附件5 第十届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教育科学研究”专区申报答疑.docx
- 附件6 第十届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评审表.doc
- 附件7 第十届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教育科学研究”专区申报评审表.doc
- 附件8 第十届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一览表.xls
- 附件9 第十届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教育科学研究”专区申报一览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