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项目实施办法(教社科厅[2013]1号)
发布时间:2022-06-10 17:22: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项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13年3月23日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设立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项目(以下简称发展报告项目)。为加强和规范发展报告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发展报告项目的宗旨是,促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紧扣时代主题,扎根社会实践,汇聚研究团队,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长期跟踪研究,形成研究特色和学术品牌,锻造一批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咨询型智库。
第三条 发展报告项目要以服务国家战略、满足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数据库建设为支撑,以推进协同创新为手段,大力开展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应用对策研究,努力推出一批具有应用价值和社会影响的系列发展报告和政策建议,以扎实有力的研究成果服务于党和政府决策。
第四条 发展报告项目按照“整体规划,滚动实施,定期评估,打造智库”的要求进行动态管理。引入竞争和淘汰机制,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严格管理,评估合格者持续支持,不合格者淘汰。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建设任务
第五条 发展报告项目重点资助下列重大问题:
1.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2.国家推进西部大开发、促进中部崛起、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等区域发展战略以及列入国家战略的经济区、示范区、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3.对国家外交战略具有重大影响的全球问题、国际区域和重要国别研究重大问题。
4.《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重大改革和发展任务所涉及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发展报告项目的建设任务主要包括:
1.发展报告:围绕和突出研究主题,以原始调研数据为支撑,编写出版体现前瞻性、创新性、权威性和安全性,特色鲜明、影响广泛的研究型系列发展报告。
2.协同创新:依托高水平科研机构,形成本领域知名专家领衔,结构合理、合作稳定的研究团队。协同政府实务部门、校内外科研机构、重要行业企业,建立以项目为纽带、内外联合、充满活力的科研组织形式。
3.专题数据库:在长期跟踪调研基础上,建立以原始数据为主要内容的动态专题数据库。数据库更新及时、标准规范、功能完善,在确保数据安全的情况下,做到开放共享。
4.应用咨询:围绕国家急需和社会关切的重大问题开展应用对策研究,及时报送具有前瞻性、预测性的咨询报告和对策建议,并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研究成果,形成畅通的成果报送渠道和高端的成果发布平台。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
第七条 发展报告项目的申报由教育部统一组织。申报者按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要求填写申请评审书,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集中申报。
第八条 申报条件
发展报告项目分为建设项目和培育项目两种,申报者只选择其中一种申报。
1.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
(1)申报的发展报告名称与项目指南基本一致,具有连贯性,已连续公开出版2年以上。
(2)申报者须为高校在岗在编专职教师,研究团队内外联合,研究和编写队伍相对稳定。
(3)发展报告的主题突出,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科学性和前沿性,得到本领域同行、实际应用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4)模范遵守科研诚信和学术规范要求,研究成果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2.培育项目的申报条件
(1)申报培育项目的发展报告,其名称和研究领域包含但不局限于项目指南。申报者须对项目指南之外的发展报告名称和研究领域做严密的论证说明。
(2)组建起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能进行长期合作的研究团队,在申报领域具有一定的前期积累和较好的发展潜力。
(3)具有充足的研究经费和建设条件,申报者所在学校给予政策、经费和人员等方面的大力支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发展报告项目:
(1)译著、工具书、论文及论文集、教材、软件、音像电子制品等形式成果。
(2)申报内容存在学风问题或知识产权争议。
(3)申报建设项目不同意统一组织出版。
第九条 发展报告项目由教育部组织同行专家和实际应用部门专家根据建设任务和申报条件进行评审,择优立项。评审标准如下:
1.政治方向正确。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2.需求导向鲜明。研究主题紧密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总依据总布局总任务,体现为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国家外交战略以及国家重要行业产业服务的明确导向。
3.团队结构合理。依托高水平的研究机构,拥有一支本领域知名专家学者领衔的研究团队,队伍的年龄、学科、学历和职称结构合理,其中实务部门人员占有一定的比例。
4.研究方法先进。注重社会调查和统计分析,数据采集和处理科学严谨,形成了一定容量的特色专题数据库。
5.社会反响显著。提交的咨询报告和对策建议等研究成果被实务部门采纳应用,已产生重要的应用价值和社会影响。
第十条 专家评审推荐的发展报告项目经公示和教育部批准后,下达立项通知。教育部与入选项目责任人和所在学校签订计划合同书,约定立项选题、研究内容、资助金额、出版时间和宣传推广等事项。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 发展报告项目统一纳入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由教育部与所在学校共同管理。教育部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申请评审、检查评估和组织出版。所在学校将发展报告项目列入学校重点科研规划,提供必要经费和所需条件,加强跟踪检查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项目的正常运行和高质量成果产出担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纳入建设周期的发展报告建设项目,教育部每年资助30万元,培育项目每年资助5万元。第一批拨款在批准立项时拨付,后续拨款视检查评估结果确定。
第十三条 发展报告项目经费应列入学校综合预算统一管理。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项目所在学校和责任人须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加强对资助经费的管理,主动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发展报告项目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更换报告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经所在学校审核同意并报教育部审批:
1.变更项目责任人。
2.变更报告名称。
3.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4.调整发展报告出版周期。
5.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教育部视情况分别做出减少或暂停拨款、纳入培育期限期整改直至撤销项目等处理:
1.课题组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难以取得预期的重大研究成果。
2.项目责任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
3.研究方向存在重大偏差,观点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4.研究成果存在学术不端或其他违反学术规范行为,或在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现象。
5.经专家检查评估确认为不合格项目。
第五章 报告编写和成果推广
第十六条 课题组要在对其研究领域的发展状况、统计数据、研究文献和政策制度等进行深度分析基础上,原则上每年撰写和出版一本高质量的年度发展报告。
第十七条 发展报告的编写原则
1.方向性。报告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凡涉及重大原则问题和敏感问题,必须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学术性。报告应力求使读者对所涉重点领域的发展现状和动态全面了解和把握;同时要针对核心问题和热点问题进行聚焦研究,有总结、有分析、有预测,体现理论创新、学术观点创新和科研方法创新。
3.权威性。报告内容要准确,评价要客观,论述要严谨,对策要可行,力求以调查研究得到的第一手资料作为分析基础,提供具有原创性的真实信息。
4.安全性。报告既要追求资料的全面和时效,又要慎重择取材料,确保学术安全。涉密不宜公开的数据、内部文件资料等,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5.规范性。报告编写要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不存在知识产权、版权等方面的争议。
第十八条 发展报告的内容结构
1.报告应包括内容提要、前言(或后记)、目录、正文、附录、参考文献等主要部分。其中“国际问题类”发展报告应有英文内容提要和目录,其他发展报告不做统一要求。
2.报告正文原则上采取“总—分”式结构,以“全景式”与“主题式”相结合的方式编写,一般要有总报告、专题报告或热点问题报告。根据情况可以附录形式适量增加政策法规、大事记、统计数据、典型案例、国外动态等。
3.报告篇幅适宜,包括图表等在内,字数一般控制在50万字左右。
第十九条 发展报告的出版要求
1.发展报告按照“统一标识、统一封面、统一版式、统一标准”的要求,纳入“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系列发展报告”文库,由教育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出版单位负责编辑出版。
2.项目责任人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交付出版社的最后书稿应满足“齐、清、定”要求;出版过程中,双方应保持及时沟通,确保发展报告在交齐定稿后3个月内成书发行。
3.纳入培育项目的发展报告自行联系出版,出版时不得使用发展报告文库的统一标识和封面设计。
第二十条 课题组要及时主动地将相关研究咨询报告报送党政机关和相关实务部门。每年向教育部提交1-2份3000字左右最新研究咨询报告。
第二十一条 课题组要通过举办论坛、报告会、研讨会、成果发布会等形式,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研究成果。成果发布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加强和改进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管理的文件要求,由所在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党委宣传部门会同科研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不适宜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或涉密数据等,应通过特定渠道上报或供内部讨论使用,切实把好成果宣传、成果发布、学术交流的出口关。
第六章 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 发展报告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课题组须按要求接受年度检查,提交下列检查材料:(1)年度检查报告书;(2)已出版的发展报告;(3)咨询报告及其采纳应用证明,成果发布情况及其社会反响。
第二十三条 发展报告建设项目以3年为一个周期,期满后教育部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体评估,决定是否继续列入建设计划。
1.评估重点: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重点考察学术水平、应用价值和社会效益。
2.评估内容:全面达到立项宗旨和完成建设任务情况。主要包括:(1)发展报告的编写和出版情况;(2)成果应用转化和社会影响情况;(3)特色专题数据库建设情况;(4)团队合作和协同创新情况等。
项目所在学校在科研条件、经费、政策等方面的支持措施,学校社科(科研)处和项目责任人的管理水平和工作绩效等,纳入评估范围一并考核。
3.评估方式:采取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综合通讯评审结果和年度检查情况,对排名前20%的优秀项目,给予表彰和重点支持。排名后30%的项目进入会议评审,未获得专家组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的,为不合格项目;专家组视情况对不合格项目提出暂停拨款、纳入培育期、撤销项目等处理建议,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发展报告培育项目的培育建设期为2-3年,培育期满经达标验收合格后,正式列为发展报告建设项目;达标验收不合格的,暂停拨款和限期整改;第二次达标验收不合格的,撤销培育项目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育部负责解释。